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城江区盛安建筑材料租赁部、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02执1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金城江区盛安建筑材料租赁部。
经营者:朱某某。
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
申请执行人金城江区盛安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11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114元及利息(利息以1501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90元,执行费38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46元至本院(含本金150114元;利息1095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945元;受理费4590元;执行费381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65232元,扣缴执行费3814元。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202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