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凯丰路C5-C5-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200960524N。
法定代表人葛向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住所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思恩镇桥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200950158P。
法定代表人毛建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案款本金103245.04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主动清偿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本金75000元。另外,本院通过“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旧楼有4间门面,新集资楼一、二层商铺对外出租,租期为二十年,目前处置条件尚未成就。签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机供应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广西环江宏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本金28245.04元及相应利息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蒙德优
审 判 员 黄俊权
审 判 员 欧江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秀微
书 记 员 莫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