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2264号之二
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郑廷武,董事长。
被告: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马家楼村(安丘交警大队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91530880。
法定代表人:王学才,经理。
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