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2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郑廷武,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马家楼村(安丘交警大队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91530880。
法定代表人:王学才,经理。
原告安丘市五环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鲁0784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