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494号
原告: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李家五里河社区翠微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政。
被告: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马家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财产保全费2634元,均由原告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