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执1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昌安路与健康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9153088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新安街道***子村1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76********。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110000008457090保单内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两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WEF031AL5201779保单内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