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494号之一
申请人: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李家五里河社区翠微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马家楼村。
本院受理申请人安丘市兴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283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283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