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83号之一
申请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1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天津思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朱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龙,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苏州路。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383号民事裁定,冻结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229841.28元,被申请人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在该债权1229841.28元范围内停止向第三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冻结期限为1年。2020年7月8日,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的未结款项1229841.28元,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在该债权1229841.28元范围内停止向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