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4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深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园园,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马淑江,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褚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