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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沈机机床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共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1民初1530号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对原告淮安沈机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共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83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83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中堪”补正为“中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