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恢1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6556M。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道城市别墅1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期××座××两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