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40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裴**,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敏,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瀚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平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