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111。
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92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801.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执行员 孟 涛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