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院**楼**1111。

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92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801.9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执行员  孟 涛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