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执30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259958F。
法定代表人:肖勇,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内创业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88330936。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12713505300471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80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