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珞珈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珞珈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2205号
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98幢1单元2层右。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任锐,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杨治国。
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珞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2.5元,由原告襄阳路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羿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关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