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83民初5798号

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之,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3004331915T。

法定代表人:国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之、孙冰冰,被告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到期工程款1352479.275元,剩余工程款待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到期工程款1352479.27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标程序,原告与2016年6月12日以4381030.50元的价格中标,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就“寿光市2016年台头镇镇村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进场施工,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实际施工。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5日,双方依据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认定原告最终实际施工价格为2704958.55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付工程款,但至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未支付欠付工程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辨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因被告资金紧张,目前没有能力支付,也没有还款的具体的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寿光市2016年台头镇镇村道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于2016年6月8日公开中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寿光市2016年台头镇镇村道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中标人,中标价为:43081030.50元。……”。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进场施工,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实际施工。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25日,双方依据施工协议书约定委托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认定原告最终实际施工价格为2704958.55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第二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剩余20%在第三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被告欠付到期工程款1352479.27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该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向被告追要工程款1352479.27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负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寿光市台头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2479.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2元,减半收取计8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学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春红

书 记 员 常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