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2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南,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之,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南、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鲁VP××××轻型货车,沿潍城清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城清平路玉清街路口北100米时,由于雨天视线不良未观察好路况,车辆行驶至一雨水井处,车辆侧翻,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雨水井没有井盖导致该事故的发生。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依据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原告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雨天视线不良,未观察好路况,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看无法证明其事故原因系其主张的该雨水井没有井盖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系窨井侵权纠纷,应当由原告就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未尽到巡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6日14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鲁VP××××的轻型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清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城清平路玉清街路口北100米时,由于雨天视线不良未观察好路况,车辆行驶至一雨水井处,车辆侧翻,致***受伤,车辆受损,护栏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因该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665.02元、车损9880元、施救费830元、评估费980元,共计12355元。
另查明,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从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中标2019年道路管养服务采购项目,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发包人,被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潍坊市政府采购服务采购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承包潍坊市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管养服务采购项目,工程地点为潍坊市潍城区,工程内容为城区道路及道路附属工程、城区排水管道及附属物工、城区铁路桥泵站管养、桥梁维护等。工程承包范围为城区道路及道路附属工程、城区排水管道及附属物工、城区铁路桥泵站管养、原309国道潍城段胶济铁路公铁立交桥日常巡查维护、应急抢修、零星工程等。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致车辆侧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并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车辆侧翻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雨天视线不良未观察好路况,属于原告自身原因;另外一方面原因系车辆在行驶至一雨水井处时,该雨水井井盖缺失造成。因此原告车辆侧翻与雨水井井盖缺失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区域道路的管养服务单位,应对雨水井盖缺失后及时进行维修管理,其未尽到及时维修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75.68元、车损9880元、施救费830元、评估费980元,合计12265.68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其余医疗费89.34元,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赔偿60%计735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35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