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殷赫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