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殷赫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973264450。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