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殷赫庄。
法定代表人:于瑞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男,193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田迎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田迎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田迎新死亡,本院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为**和。经过对田迎新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泰祥街69号苏杭花园小区14号楼3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潍房权证经济字第**)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田迎新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泰祥街69号苏杭花园小区14号楼3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潍房房权证经济字第**)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座落于经济开发区泰祥街69号苏杭花园小区14号楼3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潍房权房权证经济字第**)444764元,在扣除执行费3038元、案件受理费2219元、财产保全费1156元、评估费4170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共计341518.39元(货款209216元、违约金60541.30元、迟延履行金71761.09元),剩余92662.61元(含田迎新在本次交易中应承担的税款)。经济开发区泰祥街69号苏杭花园小区14号楼3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陈伟平
审 判 员 何红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韩贵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