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6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地址:南阳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8日,住淅川县城关镇冬青村。
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豫1326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85700元。因赵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无大额存款信息,因涉及别的执行案件,已被冻结,本案实际冻结为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已被查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