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5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南阳市环城乡闫庄居民点。
法定代表人:苏子磻,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亮,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子磻,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亮,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与北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丰玲,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海钢,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伟,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苏子磻因与被上诉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苏子磻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李伟已对案涉收割机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苏子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苏子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2362.5元,由上诉人南阳市衡达农业科学院、苏子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变英
审判员 郭林慧
审判员 高 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慧
书记员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