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4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与北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10540G。
法定代表人王丰玲,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晴,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灌张镇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3X8DLD14。
法定代表人王霞光,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内乡县。
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应在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000元、律师费14000元及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按期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30591866000573310001)内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该账户内的存款415.01元。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7×××07)内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该账户内的存款847.84元。
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0×××55)内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该账户内的存款631.5元。
4、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62×××92)内有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17.07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未进行划拨。
5、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账号085e9858e564ed90f38bd91e3@wx.tenpay.com)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该账户内的存款357.8元。
上述共划拨2252.15元,已全部缴纳执行费。
6、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不能处置。
7、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
1、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产权记录。
2、经内乡县不动产登记局、内乡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产权记录。
3、经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77000元,本院依法提取了该公积金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4、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晴,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晴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晴,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应向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000元及违约金[具体计算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已执行到位的77000元应依法从中予以扣除]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凯源养殖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靳志刚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