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阳市312国道与北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10540G。
法定代表人:王丰玲,任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亭、王博源,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刑事羁押无法送达相关手续,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丰景
代理审判员 仵嫄瑛
人民陪审员 彭红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