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322民初5025号
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29011965********,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63710540G(1-1)。
委托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汉族,住方城县。
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农公司诉称:2017年11月3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型号为LX1200的东方红拖拉机一台,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9300元的借条一张,保证于2017年12月7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赔偿违约金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但到期后,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农机借款19300元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三农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特定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购置货款支付结算协议、欠条各一份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无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被告**与原告三农公司签订《特定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购置货款支付结算协议》,在原告三农公司购买东方红LX1200型拖拉机一台,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东方红LX1200拖拉机货款19300元整,保证2017年12月7号之前还清,如到时间不还,按合同执行,赔偿违约金1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特此证明借款人:**2017.11.30”。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现原告三农公司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农机借款19300元并赔偿违约金1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农机款19300元,并按照拖欠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拖拉机一台,双方签订《特定农业机械(补贴产品)购置货款支付结算协议》,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拖欠农机款193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拖欠货款的30%支付即5790元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阳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欠款19300元和违约金5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