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终2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中六街19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4329191L。

法定代表人:覃春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兴辉,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广西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200020364N。

法定代表人:蒋熙,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宁市建筑金属门窗厂。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19828452X8。

法定代表人:汤放军,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南宁市江北大道凌铁段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004985217184。

法定代表人:黄瑞华,该中心主任。

上诉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南宁市建筑金属门窗厂、南宁市邕江防洪排涝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8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减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凤桃

审 判 员 冯彦波

审 判 员 蒋鸣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泓备

书 记 员 蓝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