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执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镇灵川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200020364N。

法定代表人:蒋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铮,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82111476D。

法定代表人:赖沛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498448.51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月1日的利息43365.02元(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98448.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另行计算);三、向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四、负担案件仲裁费10483元,执行费79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2021年7月7日,本院作出(2021)桂06执6号之一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证号为防港国用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面积7969.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和2020年12月10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和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不宜处置。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车辆登记机关、自然资源部等提起查询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传统调查;向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调查其经营收入来源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账户、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无可处置的土地、房产和车辆。至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8448.51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宝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蕾

审 判 员  李丽抒

审 判 员  韦著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群英

书 记 员  梁蓝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