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执2167号
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
法定代表人:蒋熙。
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覃春凯。
本院在执行***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8988410.73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18988410.7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保险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楼盘未能办理产权证,正在与政府协调中,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民终2829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显杰
审判员  吴定坚
审判员  黄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