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邖朝清、***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233号
申请人:肖朝清,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向学斌,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红,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200020364N。
法定代表人:蒋熙。
本院在审理肖朝清诉***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朝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2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且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3005********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账号为6600********-000156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3、冻结***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账号为4505********_1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4、冻结***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账号为4500********_1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桂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荣财
书 记 员 袁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