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蒋熙,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晓芳,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爱兵,桂林市七星区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
本院立案执行***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323执恢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荣波
审判员  苏凤生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