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323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川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22)桂0323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劳务费27907.22元、案件受理费124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经“四查二查”土地、房产、工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灵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27元,因被执行人有另案,案号为(2023)桂0323执480号,两个案件按比例分配,该案分得444元,(2023)桂0323执480号分得158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