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6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坤,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甸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常洪华,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舜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第一地矿院)、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鲁南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汶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程序违法,案由定性错误,且违法了《合同法》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内容为煤炭资源普查,不同于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事项,目的是通过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向地下钻进采取岩蕊,对前期编制的普查设计内容进行检验,符合承揽的检验内容。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煤炭普查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煤炭普查分包合同》基于东营国土局与鲁南院之间的《山东省广饶县石村地区煤炭普查项目施工合同书》、鲁南院与第一地矿院之间的《煤炭普查施工合同》经分包、转包而形成,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承包人均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合同内容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对承揽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且发包人和分包人对于合同的效力也未予否认,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煤炭普查分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关于程序问题。新汶公司主张二审法院在开庭前即已收到其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申请,但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回避,程序违法。经查,二审法院收到新汶公司的回避申请后,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了新汶公司的回避申请,并在庭审中当庭告知新汶公司,新汶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新汶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新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蔚 波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超光
书记员卢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