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塔县永发矿业有限公司、泰安永鸿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95民初9号
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东都镇。
法定代表人:赵兰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永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金塔县大庄子乡综合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安保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林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闫银柱,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塔县永发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闫银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64.26元,减半收取计72882.13元,由原告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马 兆 民
审 判 员 ??张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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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宋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