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特50号
申请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银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东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法务部科员。
申请人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英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60―2号裁决。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向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汇英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60-2号裁决书,裁决汇英公司向***支付相关费用,汇英公司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决的裁决数额远远大于新泰市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金额,因此该裁决不应属于终局裁决。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汇英公司的诉讼请求。
***称,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60-2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终局裁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显然应属于终局裁决。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60-2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汇英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称,对涉案裁决无意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2年9月20日,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2]第260-2号裁决书,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英公司应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3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128元。该裁决同时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汇英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该裁决书并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汇英公司主张的案涉裁决书不应属于终局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仲裁裁决类型以裁决书确定为准,在仲裁裁决已明确类型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此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即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汇英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新泰汇英职业介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