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21执1490号 申请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21民初35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区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5088260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安大街88号宁夏***馆【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5088262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三、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安大街88号宁夏***馆【权证号:房权证***字第2015088261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四、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赛纳牌、×××奥迪牌、×××奥迪牌、×××奥迪牌、×××别克牌、×××奥迪牌、×××大众汽车牌、×××**、×××**牌、×××众汽车牌、×××奥迪牌、×××陆地巡洋舰车辆予以查封; 五、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宁夏宝源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城牌、×××金龙牌车辆予以查封; 六、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