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1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邢万**,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南郊工业园富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