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聊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67号
原告: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鲁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2242016G。
法定代表人:邢万**,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聊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9400。
法定代表人:田超,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4元,减半收取773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