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367号
原告: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鲁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2242016G。
法定代表人:邢万**,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聊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9400。
法定代表人:田超,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4元,减半收取773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