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02执3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XX,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华山路东海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白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