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聊城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法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华山路东海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新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4元减半收取2202元,由上诉人山东聊城方圆建筑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