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民初6180号
原告: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06号。
负责人:张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婧,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宁,天津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兴岗路87号负一层。
负责人:王泽博,职务不详。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24号恒辉商务广场12层西侧1018号。
负责人:崔中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商务办公楼10、11层。
负责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天津市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