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老八栋)9栋1楼39.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才,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7549204.3元【工程款本金5427033.14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利息2007559.16元(详见附表)、受理费49790元、执行费64822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