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老八栋)9栋1楼39.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才,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偿还工程款本金2000000元,于2021年12月24日偿还工程款本金3427033.14元、诉讼费49790元、执行费64822元,以上合计偿还5541645.14元,申请执行人已在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对于后续工程款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0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