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财保38号
申请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现因情况紧急若不立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将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购买86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申请人申请有错误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