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民辖6号
原告: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石首市。
原告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
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2月3日工程竣工,2015年2月11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对应当支付的工程款7427033.14元拖延拒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427033.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是石首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重要行政部门,实施了石首市人民政府许多重大建设项目,且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顺利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既是石首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