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门路(老**)****3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首市荣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23日,石首市荣森投资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梅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石首市中心城区绿化亮化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2月23日,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湖北启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均指向同一施工项目,约定的结算价格不一致,且两份合同均系梅德林作为代表签名签订。石首市荣森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向荆州市梅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案涉争议工程的处理结果同荆州市梅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未准予荆州市梅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790元、上诉人石首市荣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