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1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
法定代表人:何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伟,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杭州龙晶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泮国宝。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龙晶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72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现已将被执行人杭州龙晶钢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尚有人民币27206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剑荣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姚胜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