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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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041号之二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回山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38元,由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