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041号之二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回山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238元,由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