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924号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51775419L,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回山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力神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7553674C,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工业园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力神控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力神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