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468号之一 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回山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灵山西街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635.50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930.50元,由原告浙江启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思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