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2民初1063号
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业路88号天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5.5元,由原告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