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与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81执4330号
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陕0881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4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108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一、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4万元及利息6万元,共计90万元;二、执行费1087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